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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中心督導助理選拔及聘用製度(doc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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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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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製度
社工中心督導助理選拔及聘用製度(doc 13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深圳市寶安區陽光社會工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培養中心督導助理人才,使人才選拔聘用有章可循,公開、公平、公正,特製定本製度。
一、督導助理聘用標準
(一)基本要求
1、學曆及工作資曆要求:
(1)社會工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或者心理學、社會學、法律、醫學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學曆,具有半年以上的一線社工實務經驗;
(2)心理學、社會學、法律、醫學等相關專業本科學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一線社工實務經驗。
2、已獲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證或以上資格證書。如若考試平均分在75分以上,或取得中級社工師及以上資格的可優先考慮。
(二)能力要求
1、個人特質︰積極樂觀、正麵看待事物,主動應對、敢於擔當,能接納及平等對待不同的文化與取向;
2、工作素質:具備良好的溝通及說服技巧,懂如何提升激勵團隊;主動學習改善,會應急處理,有策劃及管理能力;善於配合協調、承擔責任,具有社會資源綜合利用能力。
(三)職業操守
1、擁黨愛國,遵守法律法規;
2、對社工理念有強烈的認同,具有社會責任感和愛心;
3、理解和尊重他人,具扶弱幫困的助人精神。
(四)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考慮因素
1、獲得過社會工作相關的獎勵、表彰等;
2、得到專業導師、督導的特別推薦,或者得到社工崗位領導嘉獎、同事好評或者得到服務對象的認可,事跡突出的;
3、發表過專業研究報告、論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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