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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國際法環境(DOC 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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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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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結構調整, 國際法
略論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國際法環境(DOC 24頁)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
一、日本避稅地對策稅製概要
二、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案與香港——廣東型來料加工貿易
三、日本避稅地對策稅製適用趨勢發生逆轉的深層次原因
四、該案映射出的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國際法環境

內容摘要
關鍵詞: 產業結構調整/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日本避稅地對策稅製;香港——廣東型來料加工貿易
內容提要: 產業結構調整已經成為我國的重大經濟發展戰略,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型升級在其中承擔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型升級,一方麵是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必須,另一方麵也是國際法環境發展變化趨勢使然。結合近幾年日本避稅地對策稅製對涉華加工貿易的日本企業進行適用的典型案例——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案,從日本避稅地對策稅製對涉華日企的適用態勢的截然轉變中,分析我國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所麵臨的嚴峻國際法環境,論述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緊迫性。
產業結構調整已經成為我國的重大經濟發展戰略,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型升級在其中承擔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從1978年改革開放到2007年黨的十七大正式提出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戰略,整整30年的進程中,日本企業在中國進行的各種方式的投資持續迅猛增長。其中,由於日本和中國經濟結構的優勢互補,幾乎所有的日資企業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加工貿易方式。與其他國別的外資企業及我國內資企業在1985年後漸漸轉向重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有所不同,日資企業對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一直情有獨鍾。其中,很多日本企業為了兼顧香港的獨特地位,及我國大陸勞動力資本廉價的優勢,為降低人力及其他成本,采用了先將子公司設在香港,再由香港子公司委托中國內地,特別是廣東地區的加工工廠進行來料加工,然後將其產品通過香港子公司(或者由廣東加工工廠)反輸日本或輸往其他國家的貿易方式(因主要涉及香港和廣東地區,這種貿易方式常被日本學者稱為香港——廣東型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這種貿易方式在近30年的曆程中,一直為日本政府所支持,日本法律(特別是避稅地對策稅製中的適用除外措施)及政策也一直為其大開綠燈。這種方式甚至成為許多僅次於東芝、鬆下等超大型跨國企業的準大型跨國企業——船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的成功捷徑。這類企業在日本原本名不見經傳,但在近30年的中日經濟合作中,充分利用我國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模式,及日本的以開發輸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模式的優勢互補 [1],綜合盡享兩國的法律、政策等利好措施,集合中國大陸、香港、日本的各項優勢資源,如魚得水、迅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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