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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實用性人才教材之政務受理(DOC 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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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性
海事實用性人才教材之政務受理(DOC 65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節 海事行政受理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及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條。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二、《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簡介
為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海事公約,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以下簡稱“許可條件規定”),於2005年12月15日交通部2005年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1月9日以交通部2006年第1號令的形式對外公布。2006年4月1日正式施行。
“許可條件規定”是繼《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部2004年第10號令)和《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交通部2004年第11號令)之後又一部規範和統一海事行政許可行為的部門規章,是努力實施國務院“全麵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力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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