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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概論(DOCX 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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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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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
環境法概論(DOCX 59頁)內容簡介
(一)專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一)中央政府的環境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一)主體
(一)義務性原則的概念與特征
(一)二戰後至20世紀80年代末:全麵發展的階段
(一)以調整對象為標準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進行部門法劃分的不適應性
(一)體現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一)促進流轉
(一)保護公眾的環境知情權
(一)農業文明時期
(一)十九世紀以前的特別物權法時期
(一)協調發展原則的概念與特征
(一)古代時期
(一)可持續發展觀的產生與發展
(一)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上預防原則的曆史發展
(一)土地權屬製度:土地資源管理製度的基礎
(一)憲法中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一)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規劃和決策之中;
(一)建立環境汙染公共監測預警機製
(一)總量控製的對象
(一)損害預防的適用
(一)排汙收費製度的提出和試行階段
(一)排汙收費對象
(一)權責體係
(一)概念
(一)汙染者付費
(一)汙染防治法
(一)清潔生產
(一)清潔生產管理體製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係具有手段和目的的雙重性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係是一種以環境保護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係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名稱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
(一)環境是人類產生、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
(一)環境標準
(一)環境標準的管理體製
(一)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報告及處理製度時期
(一)環境汙染強製責任保險的試點企業範圍
(一)環境規劃的公定力
(一)環境規劃的概念與特點
(一)環境規劃的編製
(一)環境問題產生的哲學根源
(一)目標責任製主體
(一)社會化
(一)突發環境事件
(一)立法現狀
(一)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管理體製(《環境保護法》第10條)
(一)編製各種自然資源規劃
(一)聯邦政府的環境管理機構
(一)自然環境
(一)自然資源與環境
(一)自然資源使用權在相關立法中的體現
(一)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取得:
(一)自然資源權利交易的層次
(一)自然資源的權屬關係
(一)自然資源的稀缺性
(一)自然資源的自然性
(一)評價範圍和時機
(一)調整對象的特殊性
(一)起步階段(1972—1978年)
(一)進行環境資源管理的法律依據
(一)適用範圍
(一)預防原則的概念辨析
(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七)集約利用土地製度
(三)20世紀80年代以後
(三)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
(三)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後的體係化時期
(三)促進自然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效率和水平
(三)公眾參與程序
(三)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資金支持;
(三)受益者負擔
(三)土地用途管製製度
(三)審核和頒發各種自然資源許可證
(三)客體
(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製度
(三)徘徊階段(1982—1987年)
(三)總量控製的實施程序
(三)意義
(三)指標的分解
(三)排汙收費製度的發展完善階段
(三)排汙許可證的申請與受理
(三)排汙費征收程序
(三)提高公民環保意識、維護公民環境權益的法律保障
(三)民法中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三)清潔生產的實施
(三)特殊區域保護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係具有廣泛性與綜合性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係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係
(三)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度的立法沿革
(三)環境標準的製定
(三)環境規劃和環境計劃
(三)環境規劃的執行
(三)環境規劃的拘束力
(三)環境問題產生的倫理學根源
(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製度時期
(三)突發環境事件的評估工作
(三)綜合性
(三)編製程序
(三)美國民間環保組織
(三)自然資源與生產力的密切相關性
(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變更:主體或內容所發生的變化
(三)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消滅
(三)自然資源的整體性
(三)自然資源的管理關係
(三)責任限額
(三)運行機製
(二)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
(二)20世紀80年代末至今:全麵、蓬勃發展的階段
(二)義務性原則與“義務共擔”理念的關係
(二)產業革命之後到20世紀80年代
(二)人類不斷幹預和改造著環境
(二)以調整方法為標準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進行部門法劃分的不適應性
(二)企業事業單位在預防突發環境事件中的責任
(二)作用
(二)保護公眾的環境決策參與權
(二)內容
(二)初創階段(1979—1981年)
(二)加強政府環境責任,通過製度建設加強對政府的考核和監督;
(二)十九世紀初期到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單行法時期
(二)協調發展原則與環境優先原則的關係
(二)協調發展原則的產生與發展
(二)各管理機構及其職權
(二)國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上預防原則的曆史發展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製度:土地資源保護工作的基礎
(二)地方政府的環境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二)實施狀況
(二)州政府的環境管理機構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形式
(二)開發者保護
(二)總量控製的範圍
(二)技術性
(二)排汙收費製度的全麵實施階段
(二)排汙許可的原則
(二)排汙費征收標準
(二)推動自然資源價值的真正實現
(二)有限流轉
(二)清潔生產製度的概念與立法沿革
(二)清潔生產的推行
(二)特點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係受社會規律和自然規律的雙重製約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係是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確認的社會關係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概念
(二)環境保護機構的設置
(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度
(二)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的概念和曆史發展
(二)環境標準體係
(二)環境標準製度的概念與立法沿革
(二)環境規劃的體係
(二)環境規劃的審批和發布
(二)環境規劃的確定力
(二)環境問題產生的宗教根源
(二)生態化
(二)目標的確立
(二)確認自然資源權屬
(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製度
(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製度時期
(二)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法
(二)自然資源與綠色核算體係
(二)自然資源與資源產品
(二)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
(二)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的變化
(二)自然資源權利交易的種類
(二)自然資源的流轉關係
(二)自然資源的社會性
(二)行政法中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二)評價文件的形式、內容和編製主體
(二)責任範圍
(二)輔助性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二)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實現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律武器
(二)預防原則與傳統法下的謹慎注意義務的區別
(二)風險預防的適用探討
(二)鴉片戰爭以後
(五)區域性
(五)審批程序
(五)建設用地使用製度
(五)強化約束手段
(五)指標的考核
(五)排汙許可監督檢查
(五)排汙費的使用
(五)新排汙收費製度的正式建立並全麵執行階段
(五)環境標準的監督
(五)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
(五)維護我國環境權益、促進環境保護國際合作的法律工具
(五)跟蹤評價程序
(五)進行自然資源行業監管
(六)後評價和跟蹤檢查程序
(六)國際共同性
(六)土地複墾製度
(六)完善激勵措施
(六)排汙費征收方式創新以及環境稅費改革階段
(六)法律責任
(六)監督檢查並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六)責任追究
(四)2000年以後
(四)保險費率
(四)公眾參與程序
(四)刑法中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
(四)協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手段
(四)發展和完善階段(1988年至今)
(四)審查程序
(四)征收自然資源稅費
(四)指標的執行
(四)排汙許可證的審批與頒發
(四)排汙費的減繳、免繳、緩繳
(四)支持和引導環保產業的發展。
(四)環境標準的實施
(四)環境規劃的執行力
(四)環境問題產生的技術根源
(四)研究探索新排汙收費製度階段
(四)社會性
(四)耕地保護製度
(四)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消滅
(四)自然資源的其他關係
(四)自然資源的相對性
(四)違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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