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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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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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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 安全操作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內容簡介

對於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要求如下:. 1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2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是受過培訓,經過考核並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了解
壓力容器基本結構和主要技術參數,熟悉操作工藝條件;

矽酸鹽建築製品蒸壓釜安全生產規程

頒發部門: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發布日期:1989-11-17
生效日期:1990-01-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蒸壓釜的安全管理,以保證其安全經濟運行,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產財產的安全,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建築材料工業各種蒸製矽酸鹽建築製品的蒸壓釜。

  第三條 蒸壓釜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等必須遵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並滿足本規程要求。

  第四條 各級建材工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蒸壓釜使用單位進行監督和管理,貫徹執行本規程。

  第二章 安裝

  第五條 凡未經勞動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製造的蒸壓釜、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製造的蒸壓釜和設計製造中沒有設置: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釜蓋開啟關閉的安全聯鎖裝置、阻汽排水裝置、冷凝水液位計等有效的安全附件的蒸壓釜均不準安裝。

  第六條 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主要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及蒸壓釜竣工圖等技術資料不齊全的蒸壓釜不準安裝。

  第七條 安裝蒸壓釜的施工單位,必須經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審查批準。

  第八條 在蒸壓釜安裝前,使用單位應會同安裝施工單位對隨機技術文件和零部件進行清點和驗收,如有損壞或變形,必須經修複後才能進行安裝。

  第九條 安裝工作必須按照設計圖紙和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要求和規定進行。

  第十條 在安裝現場拚接的蒸壓釜,必須由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承擔,拚接組裝工作盡量由蒸壓釜的製造廠承擔為宜。

  第十一條 現場拚接的釜體環向焊縫在水壓試驗前進行100%超聲波或射線探傷檢驗,水壓試驗後對焊縫再做不少於20%的表麵探傷。

  第十二條 蒸壓釜的水壓試驗要求和方法,按設計圖紙有關技術要求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禁止在蒸壓釜受壓元件上焊接臨時吊環和拉筋板等。

  第十四條 蒸壓釜保溫層的安裝必須在水壓試驗和安裝合格後按照圖紙的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安裝施工單位在施工時不得擅自對原設計進行修改或變更。如確實需要修改或變更時,必須在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取得證明文件後進行,並將修改或變更的部位作詳細記錄並存入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蒸壓釜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會同使用單位並邀請當地勞動部分參加,對蒸壓釜進行全麵驗收。

  第十七條 蒸壓釜的水壓試驗要求和方法,按設計圖紙有關技術要求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安裝工作全部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將竣工圖、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等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並邀請上級主管和當地勞動部門對安裝質量進行驗收;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確認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蒸壓釜使用單位的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蒸壓釜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並指定專職的安全技術人員負責蒸壓釜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蒸壓釜的單位,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蒸壓釜的技術性能,製定蒸壓釜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蒸壓釜操作規程的基本內容:

  (一)操作方法,開關釜蓋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

  (二)抽真空、升壓、恒壓和孤壓程序等。

  (三)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處置措施,以及報告辦法和程序。

  (四)運行中冷凝水排放和停釜時對釜內料渣清理的要求。

  (五)蒸壓釜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使用蒸壓釜的單位,必須對蒸壓釜的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工作,操作工必須經考試合格發證後,才能獨立操作。

  第二十三條 蒸壓釜運行時,操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關蒸壓釜安全運行的規章製度,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

  第二十四條 使用蒸壓釜的單位,不得采用超過原設計允許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第二十五條 蒸壓釜有嚴重缺陷,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應及時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或負責安全的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第二十六條 蒸壓釜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停釜,排汽降壓,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一)釜內工作壓力、溫度超過許用值,采用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二)釜蓋、釜體、蒸汽管道發生裂紋、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三)安全附件失效,釜蓋關閉不正,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四)發生其它意外事故,且直接威脅到安全運行。

  第二十七條 蒸壓釜運行中冷凝水排放必須流暢,釜內上部溫度與下部溫度之差不得大於40度。當發生冷凝水排放受阻引起蒸壓釜嚴重上拱變形時,應采取緊急措施排放冷凝水,仍無效時應停釜。

  第二十八條 蒸壓釜使用單位的負責人不準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

  第二十九條 蒸壓釜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正式頒發的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和本規程。

  (二)參加蒸壓釜安裝的驗收及試車工作。

  (三)對蒸壓釜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進行校驗。

  (四)根據定期檢驗周期、組織編製年檢計劃並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五)負責組織製定蒸壓釜的維修檢驗規程和檢驗、修理、改造及報廢等技術工作。

  (六)負責蒸壓釜的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管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七)參加蒸壓釜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按照規定上報。

  (八)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年定期檢驗計劃和執行情況以及蒸壓釜存在的缺陷等。

  (九)負責組織檢驗人員、維修人員、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

  第三十條 使用蒸壓釜的單位,必須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對在用蒸壓釜進行登記,並建立《蒸壓釜技術檔案》,其內容應包括:

  (一)蒸壓釜登記表和壓力容器登記卡片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檢驗檢測修理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三)製造廠提供的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蒸壓釜的竣工圖、主要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以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四)運行記錄。

  (五)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意見。

  第四章 檢驗修理

  第三十一條 使用中的蒸壓釜必須根據《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內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內外部檢查每年一次,內外部檢驗每三年一次,水壓試驗最長不超過九年進行一次。各類檢查、檢驗的主要內容規定為:

  (一)內外部檢查的主要內容:

  1.蒸壓釜的釜體、釜蓋及所有焊縫有無裂紋、變形、泄漏等異常現象;

  2.釜體和釜蓋內表麵的腐蝕狀況;

  3.安全附件能否正常工作;

  4.冷凝水排放裝置是否正常;

  5.釜蓋懸掛裝置、手搖減速器是否動作靈活;

  6.滾動支座是否靈活,基礎有無下沉;

  7.所有緊固件有無鬆動等。

  (二)內外部檢驗的主要內容:

  1.內外部檢查的全部內容;

  2.蒸壓釜內外部表麵,開孔等管處腐蝕狀況;

  3.所有焊縫,特別是釜體與齒連接和釜蓋與齒連接的環向焊縫等應力集中有無裂紋;

  4.檢驗發現釜體、釜蓋有腐蝕時,應對壁厚進行多處測量,最小壁厚如小於允許的最小壁厚時,應重新進行強度校核並提出是否能繼續使用及允許的最高工作壓力。

  5.它全附件校驗;

  6.釜蓋開閉的安全聯鎖裝置是否安全可靠。

  第三十二條 承擔在用蒸壓釜檢驗工作的單位和檢驗人員,應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並持有《壓力容器檢驗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屬於下列情況的蒸壓釜,定期內外部檢驗周期應縮短:

  (一)腐蝕情況嚴重,均勻腐蝕速率超過設計給定的腐蝕速率的二分之一和使用中發現有嚴重缺陷的蒸壓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

  (二)使用期達十五年的蒸壓釜,每兩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使用期達二十年的蒸壓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

  (三)受壓元件所用材料焊接性能較差,製造時產生微裂紋及經過多次返修的蒸壓釜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

  第三十四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蒸壓釜在投入使用前應作內外檢驗:

  (一)停止使用兩年以上,重新恢複使用的。

  (二)由外單位折卸調入或移位後重新安裝使用的。

  (三)改變或修理蒸壓釜主體結構而影響強度的。

  (四)事故後重新修複使用的。

  第三十五條 蒸壓釜的釜體和釜蓋等受壓元件不得有裂紋存在,經內外部檢驗發現有裂紋必須采取措施消除。腐蝕層深度超過設計規定的腐蝕裕度應采取降壓使用或更換釜節,嚴重者應報廢。

  第三十六條 蒸壓釜的任何檢驗和修理工作都必須在無壓力的情況進行。蒸壓釜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釜內工作前,必須做到:

  (一)切斷汽源,安全地固定好打開的釜蓋,並掛有正在檢驗的標牌。

  (二)將釜內認真清理幹淨。

  (三)入釜內檢驗時,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的照明燈。檢驗儀器和修理工具的電源電壓超過36伏時,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軟線,並有可靠的接地線。

  第三十七條 蒸壓釜的重大修理或改造(焊補、更換釜節、改變結構等)應由取得修理資格的單位承擔。大修理和改造應製訂具體的施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在征得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的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大修理和改造在當地勞動部門監督下實施。大修理或改造完畢後,由使用單位驗收。

  第三十八條 蒸壓釜受壓力元件的修理,必須達到原設計的技術要求,並根據修複的質量和強度核算結果重新確定使用壓力。

  第三十九條 采用焊接方法對蒸壓釜進行修理和技術改造,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並據此製定工藝指導書,才能時行焊接工作。

  (二)缺陷清除部位一般均應進行表麵探傷檢查,確認缺缺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後,應做探傷檢查,確認沒有缺陷存在。

  (三)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缺陷清除後的修補長度一般不應小於100毫米。

  第四十條 蒸壓釜腐蝕區域在直徑180毫米範圍以內,均勻腐蝕度不超過設計規規定的腐蝕裕度時,可將腐蝕區打磨平,用表麵探傷方法檢查處理,如果均勻腐蝕深度超過設計規定的腐蝕裕度,已不能滿足最大工作壓力時應降壓使用或更換釜節。

  第四十一條 長蒸壓釜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應設計圖紙、材料質量證明、施工質量檢驗記錄技術資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後,應將資料存入蒸壓釜技術檔案保存。

  第五章 安全附件

  第四十二條 蒸壓釜的安全附件應加強維護與定期校驗。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並經常保持靈敏、可靠。

  第四十三條 蒸壓釜的安全附件必須有製造質量合格證,並在應安裝使用前進行第一次校驗。

  第四十四條 蒸壓釜必須裝有溫度和壓力的自動記錄儀表,記錄運行時的情況,並定期將記錄歸案保存。

  第四十五條 使用蒸壓釜的單位,必須製訂蒸壓釜安全附件的定期檢查、校驗、修理等技術管理製度。

  第四十六條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蒸壓釜的設計壓力。

  第四十七條 安全閥與釜體管座應直接連通,中間不充許裝有任何閥門。

  第四十八條 蒸壓釜最高工作壓力低於鍋爐壓力時,在通向蒸壓釜進口的管線上應裝置減壓閥。

  第四十九條 壓力表的裝置、校驗和維護符合應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並在刻度盤上劃紅線指示最高工作壓力,壓力表安裝後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校驗後應封印。

  第五十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一)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允許誤差;

  (二)表麵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三)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第五十一條 應加強液麵計的維護管理,經常保持完好。應對液麵計實行定期檢修製度,超過檢驗期限、損壞、不起作用時應停止使用予以更換。

  第五十二條 釜蓋的開啟關閉安全聯鎖裝置應定期檢查,確保靈活可靠,對已損壞和不能保證安全的裝置應及時檢修和更換,否則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條 蒸壓釜的阻汽排水裝置,使用必須有效可靠,應經常清理釜內料渣和檢查清理排水裝置,防止堵塞,確保排水通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蒸壓釜所有單位發生重大或爆炸事故,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進行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規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五十六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國家建材局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布的《矽酸鹽建築製品蒸壓釜安全生產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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