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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doc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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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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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doc 33頁)內容簡介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劃和方案的確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內容簡介: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重慶市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以下簡稱監督抽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農辦市[2007]21號),製定本細則。本細則中的監督抽查是指重慶市農業局依法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生產和銷售的農產品、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投入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對抽查結果進行處理和發布信息的活動。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農業部的規定。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複抽查。 被抽查人應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被抽查人負責寄、送至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被抽查人不得拒絕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監督抽查的範圍主要是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較突出的農產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抽查的農產品和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投入品。
抽取的樣品應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現場封樣,封條由抽樣單位自製,要確保封條不可二次使用。抽取的樣品由抽樣單位帶回或委托被抽查人按照要求寄、送至檢測機構。檢測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份樣品。抽樣工作結束後,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工作單。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抽樣工作單應分別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並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單位負責人或陪同人員簽字,被抽查單位無公章或無法現場蓋章的,可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人員予以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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