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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製度(doc 12頁)

所屬分類: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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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液體, 防靜電, 靜電安全, 安全製度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製度(doc 12頁)內容簡介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製度目錄:
第一條 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特製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第四條 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第五條 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於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後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第六條 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定: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定: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定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定: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 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於大地,在O區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範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麵做成導電性地麵,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靜電接地: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第十九條 靜電接地連接係統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於10歐姆,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於100歐姆。
第二十條 接地連接必須依照下述方法:
第二十一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幹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第二十四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管網係統的接地要求:
第二十六條 裝卸棧台接地係統:
第二十七條 移動設備也要實施接地措施:
第二十八條 本製度如與國家有關標準不符時,可按國家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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