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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業增值稅的財稅處理培訓課件(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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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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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生活服務, 服務業, 增值稅, 財稅處理, 培訓課件
生活服務業增值稅的財稅處理培訓課件(DOC 7頁)內容簡介
一、稅務處理
三、案例分析
二、會計處理
(一)稅目。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明確:“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
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注釋》對各項內容作了明確。
(三)發票管理。從事生活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
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必要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另有規定者除外。
比如從2016年11月4日起,第69號公告第十條規定:“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
(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
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係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
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4號)規定,
從2016年8月1日起,全國91個城市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自行開具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稅率和征收率。生活服務增值稅稅率6%,征收率3%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
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分別
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
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
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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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業增值稅的財稅處理培訓課件(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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