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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國際貿易及管理知識案例分析(PPT 293頁)

所屬分類:
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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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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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國際貿易, 管理知識, 案例分析
某公司國際貿易及管理知識案例分析(PPT 293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國際貿易及管理知識分析(PPT 293頁)目錄:

1.FOB條件下賣方是否享有“托運人”的權利?
2.FOB條件下,貨代應將提單交給誰?
3.托運人的識別及承運人責任的認定
4.CIF術語下的卸貨費及滯期費的爭議
5.CIF術語下運費支付記載矛盾的爭議
6.美國記名提單下無單放貨爭議案
7.信用證中不可能條款引發的風險承擔爭議
8.銀行單麵修改信用證糾紛案
9.銀行拒付信用證款項是否進口商也可拒收貨物
10.“倉至倉條款”爭議案
11.變更CIF條件的保險責任
12.提單轉讓後保險責任的糾紛
13.利用信用證“軟條款”欺詐案
14.信用證“止付”糾正案
15.信用證議付條款不明確糾紛案
16.信用證項下單據語言的糾紛案


某公司國際貿易及管理知識分析(PPT 293頁)簡介:

一審法院判決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判決定,溫陽公司雖持有正本提單,但該提單為指示提單,其托運人事案外人金太平,提單未經該托運人背書,原告未能證明其具有提單合法當事人的地位。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係,原告對被告沒有訴權。據此,天津海事法院於次年12月21日作出“津海法初裁字第41號民事裁定”,駁回溫陽公司的起訴。溫陽公司不服,向天津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
天津高級法院審理認為,溫陽公司雖持有上遠公司的代理簽發的正本提示提單,以國際貿易與國際航運的慣例,此類提示提單須經托運人背書轉讓給合法的持有人,方可向承運人主張提單下的權力。為此,溫陽公司持有的未經托運人金太平背書的正本提示提單,隻能構成對承運人在形式上的持有,導致溫陽公司對上遠公司因無正本提單放貨本應負有責任的起訴權的喪失。故
最高法院判決
溫陽公司不服天津高級法院的終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無單放貨糾紛。溫陽公司依據其與金太平的銷售協議,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上遠公司的代理,該代理向溫陽公司簽發了正本提單,溫陽公司通過正當途徑取得提單,在結彙之前,溫陽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其訴權應予以保護。為此,最高法院作出“交提字第5號
民事裁定”,撤消了天津高級法院“高經終字第3號民事裁定”,撤銷了天津海事法院“津海法商字第41號民事裁定”,並指定天津海事法院對本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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