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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實務計算及案例分析題參考答案(doc 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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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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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 貿易實務, 案例分析題, 參考答案
進出口貿易實務計算及案例分析題參考答案(doc 30頁)內容簡介
摘要
第一章 第一節
1、甲與乙訂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蕃茄醬罐頭給乙,合同規定為每箱24罐,每罐100克。但賣方在發貨時,卻為每箱24罐,每罐200克,且價格不變。問買方是否應收下這批罐頭,為什麼?
答案:不能收下。因為:
(1) 實際收貨與合同不符,在海關報關時要作為走私處理;
(2) 實際收貨與合同不符,在銷售時可能不符合顧客需求而形成滯銷。
處理:根據《聯合國公約》第三十五條(1)款規定,合同中的商品品質為合同要件,貨約品質不符,買方可以拒收貨物並撤銷合同,並向賣方索賠損失。
2、我國向英國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規定水分最高為14%,雜質不超過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後我方又電告買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當貨物運到英國後,買方提出貨物與樣品不符,並出示相應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的質量比樣品低7%,並以此要求我方賠償15000英鎊的損失。
問:在此情況下,我方是否應該接受理賠?為什麼?
答案:處理:必須接受索賠,因為此交易應定為憑樣品與文字說明買賣,依據是:
(1)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而且並未聲明是參考樣品;
(2) 訂約後我方又電告買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相似是指成交貨物與樣品之間隻能有微小差異;
(3) 合同規定水分最高為14%,雜質不超過2.5%;
(4) 根據《聯合國公約》第三十五條(1)款規定,如果貨物憑樣品成交,貨物的質量應該與貨物樣品相同,否則即為貨約不符;
(5) 根據《聯合國公約》第三十五條(2)款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否則即為貨約不符;
教訓:(1)大豆作為初級產品,貨物質量難以一致,不適宜以樣品成交;
(2)在銷售商品時,不要同時用樣品與文字說明兩種方式表示商品質量。
3、我國向國外出口一批玉米。在合同中對品質條款作了以下規定:以98%的純度為標準,雜質超過2%時,每超過1%,價格折讓5%,不夠1%時按比例折算,若貨物雜質超過5%,買方有權拒收。
問:合同條款是否合理?為什麼?
答案:合同條款不合理,單方麵有利於買方。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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