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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業務指南(doc 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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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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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深交所, 中小企業, 債券業務, 業務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業務指南(doc 4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 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下簡稱“ 私募債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第三條 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 人。
第四條 發行人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並製定償債保障等投資者保護措施,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發行人應當保證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條 私募債券應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和相關中介機構為私募債券相關業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條 私募債券在本所進行轉讓的,在發行前應當向本所備案。本所接受備案並不表明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保證。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七條 本所為私募債券的信息披露和轉讓提供服務,並實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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