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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中的問題及在我國的實踐(DOC 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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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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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聯合國, 國際貨物, 貨物銷售合同, 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中的問題及在我國的實踐(DOC 12頁)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
一、CISG公約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二、CISG公約適用解釋的一般原則問題
三、CISG公約與國際貿易慣例在中國的適用
四、結語

內容摘要
內容提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的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由於其是協調、平衡兩大法係在國際買賣合同製度方麵衝突的妥協產物,因此各締約國在適用時難免會有自己的價值判斷和適用理念,再加上公約條文本身存在的問題,也造成了各國法院對公約理解上的偏差。這些都需要我們去正視和麵對,並在其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妥善處理。中國法院也在不斷地努力探索一條既符合公約原則精神,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公約適用之路。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公約)自1988年生效以來,已走過了19年的曆程,參加和接受的國家已由2005年1月的65個國家增至目前的70個國家,[1]其影響力也越來越大。近年來CISG公約在締約國國內的實施和采納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趨勢,值得引起各國國際法學界的關注。
一、CISG公約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1988年1月1日生效的CISG公約是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中達成的最重要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經過長期不懈努力取得的豐碩成果。CISG公約雖然不能解決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關的所有問題,卻較好地協調了兩大法係在合同製度方麵的差異,克服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本身存在的缺陷(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考慮缺欠的問題),符合國際貿易對買賣合同製度的基本要求和當代國際貿易法統一化進程發展的趨勢,成為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代表,因而具有裏程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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