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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集(DOC 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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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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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 實務案例分析, 分析集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集(DOC 4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導論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國訂立,由美國商人A出售一批IBM電腦給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條件成交。雙方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請分析解決此項糾紛應適用香港法律還是美國法律?
案例分析]
結論:應適用於美國法律。
理由:合同與美國關係最密切,因為訂約地和履約地都在美國。
分析:在按CIF香港條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國裝運港履行交貨義務,所以履約地在美國裝運港,
而非目的港香港。(有關CIF條件的內容參見―貿易術語‖)
第二章 貨物的質量
[案例1] 商品質量不符引起的糾紛案 我生產企業向馬來西亞客戶出口汽車配件,品名為YZ-8303R/L,但生產企業提供了YZ-8301R/L,兩種型號的產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卻用在不同的車型上,因此客戶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調換產品或降低價格。我方考慮到退貨相當麻煩,費用很高,因此隻好降低價格15%,了結此案子。
[案例分析]
商品的質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條款。
賣方屬於重大違約,因此賠償對方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與德國一家公司簽定出口一批農產品的合同。其中品質規格為: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交貨品質以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為最後依據。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對方寄送過樣品,合同簽定後又電告對方,確認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貨物裝運前由中國商檢局品質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貨物運抵德國後,該外國公司提出:雖然有檢驗證書,但貨物品質比樣品差,賣方有責任交付與樣品一致的貨物,因此要求每噸減價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並未規定憑樣交貨為由不同意減價。於是,德國公司請該國某檢驗公司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平均品質比樣品差7%的檢驗證明,並據此提出索賠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該產品係農產品,不可能做到與樣品完全相符,但不至於低7%。由於我方留存的樣品遺失,無法證明,最終隻好賠付一筆品質差價。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 賣方成交前的寄樣行為及訂約後的―電告‖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根據商品特點正確選擇表示品質的方法,能用一種表示就不要用兩種,避免雙重標準。 既憑規格,又憑樣品的交易,兩個條件都要滿足。 樣品的管理要嚴格。如―複樣‖、―留樣‖或―封樣‖的妥善保管,是日後重要的 物證。
[案例3]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內地一企業按FOB條件訂購5000噸鑄鐵井蓋,合同總金額為305萬美元(約人民幣2534.5萬元)。貨物由買方提供圖樣進行生產。 該合同品質條款規定:鑄件表麵應光潔;鑄件不得有裂紋、氣孔、砂眼、縮孔、夾渣和其他鑄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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