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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員工守則(A)(doc 4頁)

所屬分類:
員工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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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守則
某公司員工守則(A)(doc 4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員工守則(A) 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 不積壓。  
(二)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麵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 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 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 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 、日及紀念日休假。 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 
第四條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 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製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製定為一班製,或多班輪值製。如采用晝夜輪班製,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 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 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 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 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 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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