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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審批程序(doc 6頁)

所屬分類:
生產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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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審批程序
獎勵審批程序(doc 6頁)內容簡介
獎勵審批程序內容提要:
各單位對安全獎勵的分配可參照以下比例,也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
1、項目部安全獎勵分配係數:
A、項目經理的獎勵分配係數為1.0;
B、項目生產副經理、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獎勵分配係數為0.6~0.8;
C、工長的獎勵分配係數為0.5~0.7;
D、項目部其他相關管理人員的獎勵分配係數為0.1~0.3;
E、獎罰的分配除按基數考慮外,應以項目開工至竣工期間,各管理人員在職時間為基礎。
2、公司、區域/專業公司機關安全獎勵的分配:
A、經理、書記、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各為獎勵總額的15%;
B、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為獎勵總額的10%;
C、其他副職為獎勵總額的20%;
D、技術、施工、人事、財務及工會等相關管理部門為獎勵總額的5%;
E、安全管理部門為獎勵總額的20%。
F、對部門的獎勵應以各管理人員的在職時間為基礎,按正職1.0、執行經理0.6、業務經理0.4的係數進行分配。
第八十條 各單位申報獎勵時,須同時報送以下實物及資料:
工程竣工驗收證明資料;
2、當地政府部門實施獎勵的文件原件及各種獎牌、獎杯實物;
3、獎金分配計算表。
第八十一條 公司對責任事故的有關人員的責任予以追究,並進行罰款。
1、一年內,因責任原因,造成一人次重傷事故的:
罰事故所在項目的項目經理5000元、項目生產副經理、主管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員(工長)各3000~4000元、事故直接責任人員8000元。
罰事故所在區域/專業公司經理、書記、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各4000元、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各3000元、安全管理部門其他人員各2500元。
2、一年內,因責任原因,造成一人次死亡事故的:
罰事故所在項目的項目經理10000元、項目生產副經理、主管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員(工長)各6000~8000元、事故直接責任人員15000元。
罰事故所在區域/專業公司經理、書記、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各8000元、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各6000元、安全管理部門其他人員各4500元。
對公司安全管理部經理的處罰按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公司生產副經理處罰數額的60%執行,對安全管理部執行經理、業務經理的處罰分別按對安全管理部經理處罰數額的60%和40%執行。
3、一年內,因責任原因,造成死亡和重傷事故超過一人次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罰款,從第二人次起加倍。項目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項目經理及有關責任人員各1000~2000元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嚴重不足的;
2、區域/專業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及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從業人員進行書麵安全技術交底,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
5、未按照規定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或者班組安全活動記錄資料嚴重失真的;
6、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者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7、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其他專項施工方案的;
8、對分包單位的選擇及使用未實施安全生產條件評價,或者與分包單位未簽訂安全合同(協議)的;
9、未經同意,將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轉讓或借與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10、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不能積極組織現場整改,致使現場複工驗收未能一次通過的;
11、其他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本製度規定的。
第八十三條 項目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項目經理及有關責任人員各3000~50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測登記或檢測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本製度第55條之規定限製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3、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起重機械設備、設施安裝、拆卸、加節、升降及維修、保養的;
4、各類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等缺少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裝置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各5000~1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逃匿的;
2、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3、拒絕、阻礙、幹涉事故調查或在事故調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複、嫁禍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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