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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管理實施細則(doc 6頁)

所屬分類:
生產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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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供用電合同, 合同管理, 管理實施細則
供用電合同管理實施細則(doc 6頁)內容簡介

供用電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 合同分類
第三章 合同填製規範
第四章 合同管理分工及職責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履行
第六章 合同變更與續簽
第七章 合同日常管理
第八章 檢查與監督

供用電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程序,依法保護供電方和電力客戶雙方的合法權益,做好《供用電合同》的簽約、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據原集團公司頒發的《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分公司具體實施,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 分公司和電力用戶必須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凡拒絕簽訂供用電合同者,分公司不承擔供電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合同管理是指供用電合同起草、會審(會簽)、簽約、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檔、保存等。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興隆供電分公司供電範圍內的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分類
第五條 根據不同供電方式和不同用電需求,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共分為三類:高壓供用電合同、低壓供用電合同、臨時供用電合同。供用電合同的條款與內容應根據用戶的用電需求和供電方式,以圍繞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在供用電活動中發生法律責任如何確認為主線來依法製定。
第六條 供用電雙方簽訂的電力調度協議、並網協議、電費結算協議等是供用電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供用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供用電合同分為正本(兩份)、副本(三份),均為有效文本。合同附件和經雙方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信件等也為供用電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合同填製規範
第八條 供用電合同編號由集團公司統一確定。
第十條 分公司用電科設專責人員(或兼職)負責供用電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起草供用電合同文本與用戶協商擬定合同內容,經生技科、用電科、主管經理、經理會簽後由法定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查簽字。
2、負責供用電合同的修改、重簽工作。
3、對供用電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公司報告。
4、負責供用電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 供用電合同應由供用電雙方的法定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履行
第十二條 供用電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用戶的用電需求和分公司的供電能力,確定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分公司與新用戶應在送電前簽訂供用電合同。與現有電力用戶,凡原未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重新簽訂。
第十四條 供用電合同應逐戶簽訂,但一個用戶引入兩個或以上不同供電營業區電源用電的,經報上級用電管理部門批準後,分別由相關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十五條 對於重要用戶在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同時還應簽訂電費結算協議、調度協議等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必須經雙方法定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供用電合同專用章”和用電方公章後才能生效。
雙方簽約人必須持有法定負責人身份證或委托代理證書,並在簽訂供用電合同之前向對方出示。
供用電雙方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才具有合法資格的還應將各自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附於合同後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簽訂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並監督對方履行合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按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解決。
第六章 合同變更與續簽
第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用電科代表分公司與用電方及時協商修改有關內容,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時,供用電雙方也應及時對合同相應條款進行協商修改。
第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有效期限為一年,合同到期後可將原合同廢止重新簽訂合同,也可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經雙方確認,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同意方可對合同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
第二十一條 合同到期,合同雙方均未書麵提出終止、修改、補充等意見時,原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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