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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員工離職處理細則(doc 1頁)

所屬分類:
員工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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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 員工離職處理
某公司員工離職處理細則(doc 1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員工離職處理細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104條的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一)主管人員:是指部經理、室主任、科(股長)。
(二)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一)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訂)。
(二)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三)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四)其他應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並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合訂一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監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經理,經理、協理由副總經理或派專人辦理。
第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 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準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冊送齊,致使後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後任會同臨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詢情不報的,並予議處。
第九條 後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揭報上峰,倘有隱匿,並予議處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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