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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超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doc 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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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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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超重機械, 機械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規定
大型超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doc 12頁)內容簡介

大型超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一、各電管局,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建局、要切實加強對起重機械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各施工企業要對機械的安全進行全過程管理,按《規定》要求,認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落實到人,限期解決。
二、能源部施工機械檢測中心為我部施工機械安全檢測的專業部門,掛靠在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檢測中心應加強與各施工企業的聯係,互相配合,搞好檢測工作。
三、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機械操作證》、《起重機械檢驗員證》方可操作和出具檢驗報告。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麵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製造,並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裏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後,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製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製度並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製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麵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製,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麵工作,並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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