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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獎勵製度分析(doc 9頁)

所屬分類:
人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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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知識產權, 獎勵製度, 製度分析
知識產權獎勵製度分析(doc 9頁)內容簡介
知識產權獎勵製度分析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員工積極性,創造性,鼓勵知識產權成果的產出,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因職務發明取得專利權後,應當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第三條 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取得專利證書後,應將專利證書複製件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同時將該項專利及實施效益情況記入職工技術,業務檔案,作為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單位取得發明專利申請號後,應當發給發明人100元一次性獎金.
第五條 單位取得發明專利權後,應根據申請專利時的定級分別給予發明人一次性獎金1000元(普通級),3000元(重要級),5000元(重大級).凡取得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發給發明人一次性獎金500元.
第六條 實施職務發明的單位,從實施之日起3年內,每年從實施該專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報酬的計算辦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種:
對提高產品質量效果明顯的,從實施專利後所新增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對降低材料成本,節省工序時間效果明顯的,可取節約成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對屬於新產品發明的專利:可取該新產品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作為職務發明人報酬.
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任何一種,第一年在稅後利潤或節約成本總額中提取30%,第二年提取20%,第三年提取10%作為職務發明人的報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的,一次性給予職務發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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