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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虛作假、惡意投訴行為的調查準則(doc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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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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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虛作假, 投訴, 行為, 調查, 準則
弄虛作假、惡意投訴行為的調查準則(doc 3頁)內容簡介
弄虛作假、惡意投訴行為的調查準則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防止和糾正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惡意投訴等嚴重擾亂招投標市場秩序的不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招投標市場秩序,確保招投標工作依法、有序、順暢、高效的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方法》(七部委[2004]11號令)、《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方法》(財政部[2004]20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製定本方法。
第二條在符合丹政發[2008]122號文件規定應進場交易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中,對投標人(供應商)弄虛作假、惡意投訴行為的調查處理,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弄虛作假,是指投標人(供應商)在資格預審材料或投標文件中使用虛假的資質證件、介紹信、營業執照、授權書、企業和建造師(項目經理)業績、獲獎證書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合同、財務審計報告、公證文書、銀行保函等各種證明材料,以及使用虛假公章、印章的行為。
本方法所稱惡意投訴,是指投標入(供應商)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下列情形的:
(一)不符合相關部門投訴受理條件,、被告知後仍進行糾纏投訴的;
(二)相關部門受理投訴後,投訴人仍就同一內容向其他部門進行糾纏投訴的;
(三)與招標采購項目無利害關係人進行糾纏投訴的:
(四)捏造事實或偽造材料進行投訴的;
(五)投訴查無實據,被告知後繼續進行糾纏投訴的;
(六)其他方式進行惡意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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