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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製度(doc 3頁)

所屬分類:
人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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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戶外廣告, 登記管理, 管理製度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規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發布戶外廣告進行自我宣傳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登記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首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條戶外廣告由發布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記管理。
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麵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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