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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中資產處置條例(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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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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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國有企業, 企業產權改革, 資產處置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中資產處置條例(doc 5頁)內容簡介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中資產處置條例內容提要:
一、資產評估
企業在改製時應按規定對全部資產進行評估(包括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帳麵值無償劃轉給企業使用、作為國家資本金注入的直管公房)。
1、企業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立項,經核準後,由資產運行主體或主管部門委托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基準日原則上為改製當日前推三個月,評估結果有效期為十二個月。
2、企業必須在資產運行主體或主管部門的監督下,自行進行清產核資,全麵摸清家底。評估機構在企業資產清查中應對企業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3、評估機構對改製企業評估應按客觀、公正、合理原則,按規定選擇評估方法,規範企業資產評估行為。對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來的不良資產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製度規定進行界定、處理;對改製前存在的呆壞帳、潛虧等各種有問題的資產,由資產運行主體或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財政部門審批。
4、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並分別報送國有資產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二、產權轉讓監管
為規範產權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市國資、財政等部門必須按規定對改製企業的產權轉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資產核銷
改製企業在進行清產核資中清查出來的不良資產按照現行有關財務規定進行核銷。
1、企業申請核銷不良資產時,應附評估基準日當期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報表的數據必須客觀真實。
2、改製前6個月內不得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不得非正常突擊分配財物;不得隱匿、私分或者轉移財產。若有上述情況必須重新調整淨資產,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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