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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抽樣(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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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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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獨立審計, 具體準則, 審計抽樣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抽樣(doc 6頁)內容簡介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抽樣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樣本的設計
第三章 樣本的選取
第四章 抽樣結果的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抽樣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運用審計抽樣方法,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程序時,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 樣本進行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征。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與選擇樣本、評價抽樣結果時,應當運用專業判斷。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進行詳細審計,或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項目進行審計時,不 適用本準則。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對象總體及抽樣單位;
(三)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
(四)可信賴程度;
(五)可容忍誤差;
(六)預期總體誤差;
(七)分層;
(八)其他因素;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審計目標,考慮其所要獲取審計證據的特征及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 所采用的審計抽樣方法,並據此設計樣本。
第七條 審計對象總體是注冊會計師為形成審計結論,擬采用抽樣方法審計的有關會計或其他資料的全 部項目。
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對象總體時,應保證其相關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 抽樣單位是構成審計對象總體的單位項目。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及被審計單位實際情 況,確定抽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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