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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函證(doc 7頁)

所屬分類:
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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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 具體準則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函證(doc 7頁)內容簡介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函證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函證決策
第三章 詢證函的設計
第四章 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第五章 附 則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函證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函證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出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函證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實施函證,以獲取支持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重要性;
(二)固有風險和控製風險的評估水平;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能否將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內部控製的有效性、賬戶或交易的性質、被詢證者處理詢證函的習慣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確定函證的內容、範圍、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借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進行函證。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會計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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