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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規章製度之內部牽製製度(doc 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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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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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規章製度, 內部牽製製度
財務規章製度之內部牽製製度(doc 2頁)內容簡介
財務規章製度之內部牽製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財務處內部牽製製度應與崗位責任製、經濟責任製相結合,遵循機構分離、職務分離、錢帳分離、帳物分離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 記賬人員應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相互分離,相互製約。
第三條 財務公章由會計科科長保管,校長私章、財務處處長私章和出納員私章由出納員保管。使用時由分管人員審核有關憑證後親自蓋章,嚴禁他人代蓋。
第四條 各種印鑒(章)、空白憑證在上班時須妥善保管,下班時鎖入保險櫃。
第五條 所有銀行結算憑證,由會計科和結算部統一購置,支票和支付密碼要分人保管,使用人按規定領用並進行備查登記。
第六條 按規定填寫或打印銀行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存根與票麵內容完全一致。由持章人審核後蓋章,裁下存根,將支票交給出納員辦理。支票使用必須進行登記並由蓋章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作廢支票由出納員交科長審核後進行備查登記,月末釘在最後一張記帳憑證後麵,歸檔保管。
第八條 所有現金、銀行存款收付業務均由會計人員審核製單(輸機)後,交由出納員辦理收付款業務。對於銀行往來業務,在記帳憑證上要注明原始憑證字號。
第九條 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帳與銀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行存款日記帳,並與計算機打印出的當日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表核對相符。
第十條 出納員無權編製或更改記帳憑證,無權勾對銀行帳,無權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第十一條 會計科和結算部指定專人負責銀行帳的勾對並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調節表交科長審閱;對於未達帳項必須及時到銀行查詢並向科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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