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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行政許可告知管理條例(doc 1頁)

所屬分類:
行政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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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企業行政, 行政許可, 管理條例
企業行政許可告知管理條例(doc 1頁)內容簡介
企業行政許可告知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許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促進本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按照便民、服務、高效的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或谘詢行政許可事項,本局工作人員應耐心說明,及時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一次性告知的,必須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請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負擔。
第三條 本局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下述內容應當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請人要求說明或解釋本局行政許可公示內容,即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應當予以說明或解釋。
(二)告知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方式、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以及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許可的法律後果。申請人不能親自提出申請的,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告知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一般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事項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五)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並說明理由。
(六)審查申請材料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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