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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doc 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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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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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 行政許可, 許可監督, 監督檢查規定
企事業單位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doc 1頁)內容簡介
企事業單位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的監督檢查,確保監管工作的連續性,預防違反法定許可條件規定的行為發生,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局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實施監督檢查。
本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全麵檢查或者抽查,突擊檢查或例行檢查等方式。
第三條 監督檢查應當目標明確,有的放矢,根據檢查目的和檢查標準,事先擬訂計劃,科學安排。局有關業務科室的檢查計劃報分管領導批準,重大事項的監督檢查,須報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四條 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後方能進行,並不致嚴重妨礙受檢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檢查人員可以通過查看現場、查閱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書麵材料、個別談話調查、召集有關人員座談會、安排技術檢驗或檢測等形式,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條 檢查人員對受檢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應當書麵記錄,並可同時攝影攝像(法律法規禁止攝錄的除外),連同處理結果,由檢查人員簽字歸檔。
第六條 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若當即能夠改正的,現場責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移交相關執法機構處理;依法應當撤銷或注銷行政許可的,則移交發給其行政許可證件的有關科室處理。對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處罰的受檢單位,應進行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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