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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條例(PPT 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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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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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條例
安全生產條例(PPT 5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於《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企業管理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製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企業管理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突發事件的總稱。
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影響到改革和發展的大局。
製定本《條例》的依據,主要有兩個:一是法律依據,即《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二是實踐依據,即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客觀需要。
製定《條例》的實踐依據,也就是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客觀需要。安全生產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係我省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關係我省“平安山東”和“和諧山東”建設的全局。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釋義】本條是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
《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時間效力作出了規定,即“本條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實行。”本條實際上是對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的規定。
法的空間效力範圍,是指法律規範的效力所達到的地域範圍,即法律、法規在什麼地方發生效力。本《條例》適用的地域範圍,即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的效力。
法對人的效力範圍,也稱法的對象效力範圍,是指法律規範可以適用的主體範圍,即對哪些主體有效。這裏所稱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條例》適用的主體範圍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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