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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DOC 56頁)

所屬分類:
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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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蒸汽鍋爐, 安全技術監察, 監察規程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DOC 5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適用於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範圍內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改造。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本規程不適用於水容量小於30L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3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執行本規程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鍋爐安全監察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4條 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麵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5條 進口固定式蒸汽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程基本要求不符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6條 有關單位若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新技術,如與本規程不符時,須將所做試驗的條件和數據或者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送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程第四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8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1?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重大設計更改資料。對於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等於3.8MR的鍋爐至少還應供以下技術資料:
(1)?鍋爐熱力計算書或熱力計算結果彙總表;
(2)?過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
(3)?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
(4)?熱膨脹係統圖。
對於額定蒸汽壓力或等於9.8Mpa的鍋爐,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再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
(2)?鍋爐水循環(包括汽水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
(3) ?汽水係統圖
(4)?各項保護裝置整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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