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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各項管理製度(DOC 40頁)

所屬分類:
經營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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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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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管理製度
法院各項管理製度(DOC 4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桂陽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桂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桂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一、主要司法職權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由縣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3、受理對全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依法再審。
4、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5、統一管理和協調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
6、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7、領導縣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8、承辦應由縣人民法院負責的其他工作。
二、權力行使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7、其他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三、案件審理執行流程總圖
四、各類司法人員職責分工
院長職責:
領導桂陽縣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對全院工作負總責。
副院長職責:
根據院長的委托和上級的要求,主管相應範圍內的審判執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對分管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審判委員會委員職責:
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對提交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以及關於審判執行工作的規定、規範,認真發表意見,並對自己的意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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