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局委托審計實施辦法範本(doc 33頁)
審計局委托審計實施辦法範本(doc 33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規範審計機關委托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家審計(含審計調查)工作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執業資格的審計、資產評估、工程造價谘詢和其他相關的中介機構。
第四條 審計機關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限製,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業務工作的,適用本辦法。
以下情況不得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一)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各部門的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
(二)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宜讓審計機關以外人員知悉相關情況的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
(三)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
(四)審計機關審計業務以外的工作。
第五條 委托審計的承辦處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委托、客觀公正、廉潔高效。
第六條 委托審計應堅持國家審計的基本形式,由審計機關發出審計通知書、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和其他業務文書等,並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稱被委托人)應當在審計機關的指導下,按照國家審計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計,並對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審計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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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規範審計機關委托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家審計(含審計調查)工作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執業資格的審計、資產評估、工程造價谘詢和其他相關的中介機構。
第四條 審計機關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限製,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業務工作的,適用本辦法。
以下情況不得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一)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各部門的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
(二)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宜讓審計機關以外人員知悉相關情況的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
(三)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
(四)審計機關審計業務以外的工作。
第五條 委托審計的承辦處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委托、客觀公正、廉潔高效。
第六條 委托審計應堅持國家審計的基本形式,由審計機關發出審計通知書、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和其他業務文書等,並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稱被委托人)應當在審計機關的指導下,按照國家審計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計,並對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審計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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