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培訓資料(DOC 62頁)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培訓資料(DOC 6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管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 (以下統稱發包人) 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以下稱應稅銷售額) 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 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 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 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 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並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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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管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 (以下統稱發包人) 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以下稱應稅銷售額) 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 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 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 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 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並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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