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權激勵案例分析(DOC 7頁)
新三板股權激勵案例分析(DOC 7頁)內容簡介
(一)合夥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的靈活性
(一)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
(三)股票來源方式的多樣性
(二)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製定具體方案
(二)發行價格設置的靈活性
(五)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問題和稅收問題
(四)轉板時股權激勵的處理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1)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2)回購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
實際控製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
(一)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
(三)股票來源方式的多樣性
(二)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製定具體方案
(二)發行價格設置的靈活性
(五)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問題和稅收問題
(四)轉板時股權激勵的處理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1)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2)回購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
實際控製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
用戶登陸
股權管理熱門資料
股權管理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