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折舊與攤銷問題概述(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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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折舊與攤銷問題概述(DOC 6頁)內容簡介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
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
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
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
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
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
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
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
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二)自創商譽;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五)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
由於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
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
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
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
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
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
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
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
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二)自創商譽;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五)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
由於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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