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標準概述(DOC 47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標準概述(DOC 4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
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
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
幫助,但不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
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
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製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製定式樣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
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
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
幫助,但不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
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
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製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製定式樣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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