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新舊對照表(DOC 33頁)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新舊對照表(DOC 33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
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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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
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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