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立法協調緒論(doc 40頁)
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立法協調緒論(doc 40頁)內容簡介
(一)公司名稱;
(一)公司登記證明;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一)準確識別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範有利於明確證券監管機構的權限
公司法與證券法之間的最大區別之一,是這兩個法律的實現機製不同。在公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一)應根據證券法確立的製度修改公司法中的相關內容
(一)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一)證券經紀業務;
(一)適當剝離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範有助於對證券市場的調控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三)債券的利率;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公司法中證券法律規範的識別方法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
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三)經營估算書;
(三)證券承銷業務;
(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麵金額;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二)公司法中證券法律規範的識別依據
(二)公司章程;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關於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中“盈利條件”的連續計算
(二)應根據證券法對公司法中相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1、關於證券經營主體的規定
(二)每股的票麵金額和發行價格;
(二)證券自營業務;
(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內五重大違反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五)招股說明書;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五)證券承銷公司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八)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八)承銷公司債券的證券公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公司淨資產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
(一)公司登記證明;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一)準確識別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範有利於明確證券監管機構的權限
公司法與證券法之間的最大區別之一,是這兩個法律的實現機製不同。在公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一)應根據證券法確立的製度修改公司法中的相關內容
(一)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一)證券經紀業務;
(一)適當剝離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範有助於對證券市場的調控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三)債券的利率;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公司法中證券法律規範的識別方法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
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三)經營估算書;
(三)證券承銷業務;
(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麵金額;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二)公司法中證券法律規範的識別依據
(二)公司章程;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關於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中“盈利條件”的連續計算
(二)應根據證券法對公司法中相關規定進行技術處理1、關於證券經營主體的規定
(二)每股的票麵金額和發行價格;
(二)證券自營業務;
(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內五重大違反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五)招股說明書;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五)證券承銷公司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八)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八)承銷公司債券的證券公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公司淨資產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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