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股票的債券性(doc 10頁)
中國近代股票的債券性(doc 10頁)內容簡介
在中國近代早期,民眾對股票的認識不可避免地帶有模糊性。鴉片戰爭之後,西方近代信用製度被引入中國,發行債券成為外國資本家繼發行公司股票之後,在華籌資的又一重要手段,國人初次有了債權證券化的認識。外國股票與債券以其較為豐厚的利潤回報和穩定的商業信譽,逐漸受到華商的青睞,從而使不少華資或被吸納入洋行,或被外國資本家借去又高息轉借於清政府。對於外國股票與債券,晚清士人在很長時間內統稱之為“股票”。至少,在官方的言論中,直到19世紀末這兩個概念還是混淆的。在不少中外借款條約的中文文本中,借款債券都被寫成“股票”(注:見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一冊,第598-599,627-629,734-736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直到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二月,朝廷官員在籌借內債時,尚將此項債券命名為“自強股票”,後又改名為“昭信股票”,以區別於官方在鐵路、礦務等方麵獲利“慣於失信”的股票。由於晚清士人在一定程度上,對近代股票與債券的屬性沒有區分開來、他們對股票投資的債券性要求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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