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項目的融資途徑簡析(doc 6頁)
旅遊項目的融資途徑簡析(doc 6頁)內容簡介
旅遊資源開發,應以一個市場化的企業作為主體,我們可以稱為開發商。開發商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民營企業,但應該是有限責任製的。開發主體至少應擁有資源的開發經營權(一般為50年),亦可擁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上除文物保護單位外的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開發商以自有資金投入企業,並擁有以上資產,由此形成了開發主體的資本構成。以此構成為依托,開發商可以從八個方麵進行融資。
銀行信貸是開發商主要的融資渠道。對旅遊資源開發,可以采用項目信貸的方式借款。項目信貸要求自有資本投入25%以上,可向銀行貸75%。開發商可使用以下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土地使用權、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開發經營權、未來門票或其他收費權等等。目前,銀行尚無完善的對旅遊資源開發進行貸款的金融工具,但已有企業嚐試開發經營權、未來收費權等質押的辦法,並取得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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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是開發商主要的融資渠道。對旅遊資源開發,可以采用項目信貸的方式借款。項目信貸要求自有資本投入25%以上,可向銀行貸75%。開發商可使用以下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土地使用權、相關建築物的所有權、開發經營權、未來門票或其他收費權等等。目前,銀行尚無完善的對旅遊資源開發進行貸款的金融工具,但已有企業嚐試開發經營權、未來收費權等質押的辦法,並取得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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