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壞帳準備(doc 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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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壞帳準備(doc 14頁)內容簡介
第九章 責任
第四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本著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申報的財產損失審批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和核實造成審批錯誤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製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的審批不改變企業的申報責任,企業采用偽造、變造有關資料證明等手段多列多報財產損失,或本辦法規定需要審批而未審批直接稅前扣除財產損失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因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財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並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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