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改革方向(doc 7頁)
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改革方向(doc 7頁)內容簡介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於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曆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年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後,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種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於印花稅於1988年恢複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於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於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於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於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於股份製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製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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