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的財務預測相關法規介紹(doc 14頁)
修正後的財務預測相關法規介紹(doc 14頁)內容簡介
一、本次修正重點
二、簡式財務預測
三、完整式財務預測
四、相關疑義問答
五、半年度合並財務報表之推動
預測期間:
預測涵蓋期間至少一季,但得以季為單位公開超過一季之預測信息。
預測項目:
至少應提供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稅前損益、每股盈餘及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等預測信息及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一致性之說明。各項目之金額得以區間估計表達,且須說明其基本假設及相關估計基礎。
更新:
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若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更新(正)財務預測者,應增加揭露其更新(正)之原由及對預測信息之影響。
與修正前規定之編製方式至相同,惟得視本身情況自行決定財務預測是否需委由會計師核閱。
增列應依產品別揭露相關信息並增列說明對財務預測結果影響重大項目之預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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