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製及稽核製度實施方法(doc 14)
保險業內部控製及稽核製度實施方法(doc 14)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九○○七五一四二二號令發布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製製度,指董(理)事會擬訂經營政策及處理程序,管理階層據以設計,並由董(理)事會
、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以達成促進保險業營運效率、維護保險業資產安全、確保財務及
管理資訊正確性與完整性、以及遵循相關法令規章之目標。
第三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訂定經營政策及處理程序,並對建立及維持適當而有效之內部控製及稽核製度負最終
之責任。
保險業內部控製製度及內部稽核作業手冊,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並應配合經濟環境發展、
法規及財務業務作業流程之變更,定期檢討修正之。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經營政策至少應包括:
一、董(理)事會管控機製。
二、監察人監督機製。
三、各類核保及非核保風險之辨識管理機製。
四、法令遵循方針。
五、內部稽核及外部稽核政策。
六、高階主管人員管理政策。
七、公司營運資訊公開揭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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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
台財保字第○九○○七五一四二二號令發布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製製度,指董(理)事會擬訂經營政策及處理程序,管理階層據以設計,並由董(理)事會
、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以達成促進保險業營運效率、維護保險業資產安全、確保財務及
管理資訊正確性與完整性、以及遵循相關法令規章之目標。
第三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訂定經營政策及處理程序,並對建立及維持適當而有效之內部控製及稽核製度負最終
之責任。
保險業內部控製製度及內部稽核作業手冊,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並應配合經濟環境發展、
法規及財務業務作業流程之變更,定期檢討修正之。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經營政策至少應包括:
一、董(理)事會管控機製。
二、監察人監督機製。
三、各類核保及非核保風險之辨識管理機製。
四、法令遵循方針。
五、內部稽核及外部稽核政策。
六、高階主管人員管理政策。
七、公司營運資訊公開揭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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