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製度大全(doc 140)內容簡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產
第三章 負債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七章 利潤及 利潤分配
第八章 非貨幣性交易
第九章 外幣 業務
第十章 會計調整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第十二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第十三章 財務會計 報告
第十四章 附則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 法律和 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除不對外籌集 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 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製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 法律、行政 法規和本製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製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製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 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 財務會計 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製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 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 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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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產
第三章 負債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收入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七章 利潤及 利潤分配
第八章 非貨幣性交易
第九章 外幣 業務
第十章 會計調整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第十二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第十三章 財務會計 報告
第十四章 附則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 法律和 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除不對外籌集 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 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製度。
第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 法律、行政 法規和本製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製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製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 企業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 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 財務會計 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製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 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 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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