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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中的居住外國人身份確定規則(doc 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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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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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所得稅法, 外國人, 規則
所得稅法中的居住外國人身份確定規則(doc 32頁)內容簡介

目錄:
一、1984年前的居住外國人身份確定規則
二、現行居住外國人身份確定規則
三、與英國的比較
四、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內容簡介;
 在美國國內稅法和對外簽定的稅收協定中, “居民”概念的含義是不同的。在稅收協定中,居民包括美國公民、在美國成立的公司、構成美國居民的外國自然人。[1]但在國內稅法中,居民概念的外延要狹窄得多,通常僅指居住外國人(resident aliens),與美國公民、非居住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s)並列。[2]也即,在美國國內稅法中,納稅自然人的身份不外乎三種:美國公民、居住外國人和非居住外國人。不同的身份導致不同的稅收結果,特別是居住外國人與非居住外國人在稅收待遇上差別很大:居住外國人與美國公民一樣負無限的納稅義務,須就他們世界範圍的所得向美國政府納稅,另一方麵扣除項目也與美國公民相同;非居住外國人隻負有限的納稅義務,隻須就來源於美國境內或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活動”有實際聯係的所得向美國政府納稅,另一方麵不允許用產生於美國境外的損失來衝減美國境內來源所得,沒有權利要求標準扣除,不允許與配偶一起合並納稅等。[3]因此,對於在美國的外國人來說,清楚自己是否構成稅法上的居住外國人是十分關鍵的。本文首先考察了1984年之前和1984年之後(現行規則)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居住外國人身份確定規則的具體內容。從表麵上看,1984年前後的規則差異很大,前者以判例法為基礎,靈活性大而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差,後者以國會製定法為中心,詳細、明確而極其複雜,但從實質論,兩者仍存在著內在的聯係,現行規則是對先前規則的繼承和發展,沒有拋棄先前規則確定居民身份的兩個衡量標準:居住事實和居住意思,但對這兩個標準進行了具體化和客觀化,綠卡標準、充分停留標準、第一年選擇就是這種具體化和客觀化的結果,因此現行規則更具合理性。此外,本文還把美國的規則與英國、中國稅法的相應規定作了比較,認為美國的規則有許多優秀之處,值得中國借鑒的地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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