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會舊製度稅法新增法規(doc 44頁)
2009年注會舊製度稅法新增法規(doc 4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51號和第52號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消費稅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實施細則)。新修訂的三個稅收實施細則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大家理解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有關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三個稅收實施細則修訂的背景和基本情況?
答:為進一步完善稅製,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麵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並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暫行條例於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11月10日分別以國務院令第538號、539號和540號公布,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保證三個新稅收暫行條例的順利實施,有必要對現行增值稅實施細則、消費稅實施細則和營業稅實施細則作相應修訂。為此,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組織了相關立法工作,經過多方麵征求意見和反複論證修改,最終形成了這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草案,修訂草案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簽署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公布修訂後的三個稅收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主要根據其上位法相關授權對內容作相應操作性規定,重點明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混合銷售行為、境內營業稅應稅勞務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相關規定。同時,對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一些共性條款,包括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彙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的範圍、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核價順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作了統一和銜接。此外,按照準確、簡練、統一、規範的原則,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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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51號和第52號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消費稅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實施細則)。新修訂的三個稅收實施細則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大家理解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有關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三個稅收實施細則修訂的背景和基本情況?
答:為進一步完善稅製,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麵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並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暫行條例於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11月10日分別以國務院令第538號、539號和540號公布,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保證三個新稅收暫行條例的順利實施,有必要對現行增值稅實施細則、消費稅實施細則和營業稅實施細則作相應修訂。為此,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組織了相關立法工作,經過多方麵征求意見和反複論證修改,最終形成了這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草案,修訂草案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簽署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公布修訂後的三個稅收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主要根據其上位法相關授權對內容作相應操作性規定,重點明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混合銷售行為、境內營業稅應稅勞務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相關規定。同時,對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一些共性條款,包括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彙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的範圍、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核價順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作了統一和銜接。此外,按照準確、簡練、統一、規範的原則,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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