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9頁)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9頁)內容簡介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內容摘要: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複,使其恢複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
用戶登陸
稅務規劃熱門資料
稅務規劃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