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的法規彙編(doc 35頁)
關於增值稅的法規彙編(doc 35頁)內容簡介
關於增值稅的法規彙編內容簡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於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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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偽稅控係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於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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