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分公司財務實施細則(doc 14頁)
駐外分公司財務實施細則(doc 14頁)內容簡介
駐外分公司財務實施細則內容簡介:
“現金”科目核算各分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由指定的出納員負責辦理與保管。
(一)出納在收到客戶的貨款或其他現金收入時應及時、據實開具收款收據,加蓋“現金收訖”章,並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入帳;從銀行提取現金以現金支票存根或取款回單作為原始憑證入帳增加現金,並作為減少銀行存款的憑證。直接從客戶的存折、信用卡中提現金的,視同收取現金,開具收款收據。
(二)出納憑會計、經理審核簽字後的付款憑證支付現金,加蓋“現金付訖”章,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入帳;現金存入銀行戶頭以現金繳款單或存款回單作為現金付出憑證,同時作為銀行存款增加的憑證。
(三)現金科目下設“現金日記帳”進行明細核算,由出納根據現金收、付款憑證逐日逐筆序時登記入帳,每日結出現金的收入、支出合計數和結存數,並填寫《現金日報表》(見附表1)分別交經理審閱和會計核對。
(四)現金日記帳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嚴禁白條抵充庫存現金。如發現帳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根據公司的財務製度進行處理。
(五)當天的現金收入應存入銀行,分公司的庫存現金不得超過2000元。
第五條 “銀行存款”科目核算銀行存款戶頭(包括分公司銀行開戶、個人存折、信用卡等)的所有資金的存入、支出及結存情況。使用存折的,若收付款時不能取得銀行回單的,應到銀行領取空白的存、取款憑單,填製後作為原始憑證,月底將存折複印後作為對帳單。
(一)將當天的現金收入存入銀行,出納根據銀行加蓋“現金收訖”章的現金繳款單、信用卡存款回單或存單作為銀行存款增加的原始憑證登記銀行日記帳,同時作為現金付款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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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科目核算各分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及結存情況,由指定的出納員負責辦理與保管。
(一)出納在收到客戶的貨款或其他現金收入時應及時、據實開具收款收據,加蓋“現金收訖”章,並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入帳;從銀行提取現金以現金支票存根或取款回單作為原始憑證入帳增加現金,並作為減少銀行存款的憑證。直接從客戶的存折、信用卡中提現金的,視同收取現金,開具收款收據。
(二)出納憑會計、經理審核簽字後的付款憑證支付現金,加蓋“現金付訖”章,作為原始憑證據以入帳;現金存入銀行戶頭以現金繳款單或存款回單作為現金付出憑證,同時作為銀行存款增加的憑證。
(三)現金科目下設“現金日記帳”進行明細核算,由出納根據現金收、付款憑證逐日逐筆序時登記入帳,每日結出現金的收入、支出合計數和結存數,並填寫《現金日報表》(見附表1)分別交經理審閱和會計核對。
(四)現金日記帳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嚴禁白條抵充庫存現金。如發現帳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根據公司的財務製度進行處理。
(五)當天的現金收入應存入銀行,分公司的庫存現金不得超過2000元。
第五條 “銀行存款”科目核算銀行存款戶頭(包括分公司銀行開戶、個人存折、信用卡等)的所有資金的存入、支出及結存情況。使用存折的,若收付款時不能取得銀行回單的,應到銀行領取空白的存、取款憑單,填製後作為原始憑證,月底將存折複印後作為對帳單。
(一)將當天的現金收入存入銀行,出納根據銀行加蓋“現金收訖”章的現金繳款單、信用卡存款回單或存單作為銀行存款增加的原始憑證登記銀行日記帳,同時作為現金付款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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