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之債務重組指南(doc 19頁)
企業會計準則之債務重組指南(doc 19頁)內容簡介
企業會計準則之債務重組指南內容摘要:
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一些企業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不利影響,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經營發生虧損,資金周轉不快,出現暫時資金緊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在此情況下,雖然按我國法律,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在債務人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且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了和解協議時,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如數收回。於是,就有了另外一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即債務重組,包括減少債務本金、債務利息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這種形式的債務重組,屬於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除此之外,實務中還有其他形式的債務重組,即債權人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比如,債務人以等於或高於債務賬麵價值的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
對於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財政部曾於1998年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進行規範。該項準則自實施以來,對於規範企業債務重組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問題。比如,《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引入了公允價值,允許債務人將重組債務賬麵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並在利潤中反映。但是,由於我國目前的生產資料市場、產權市場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關的公允價值難以真正地顯現出“公允”,從而有可能影響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利潤”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基於此種情況,財政部在廣泛征求各方麵意見的基礎上,對某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作了修訂。修訂後的準則,仍稱《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下稱“債務重組準則”)。債務重組準則不僅拓展了債務重組概念,而且在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方麵,較之修訂前有很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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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一些企業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不利影響,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經營發生虧損,資金周轉不快,出現暫時資金緊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在此情況下,雖然按我國法律,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在債務人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且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了和解協議時,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如數收回。於是,就有了另外一種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即債務重組,包括減少債務本金、債務利息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這種形式的債務重組,屬於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除此之外,實務中還有其他形式的債務重組,即債權人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比如,債務人以等於或高於債務賬麵價值的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
對於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財政部曾於1998年發布《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進行規範。該項準則自實施以來,對於規範企業債務重組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發現一些問題。比如,《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引入了公允價值,允許債務人將重組債務賬麵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並在利潤中反映。但是,由於我國目前的生產資料市場、產權市場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關的公允價值難以真正地顯現出“公允”,從而有可能影響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利潤”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基於此種情況,財政部在廣泛征求各方麵意見的基礎上,對某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作了修訂。修訂後的準則,仍稱《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下稱“債務重組準則”)。債務重組準則不僅拓展了債務重組概念,而且在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方麵,較之修訂前有很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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